(2013)宣中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唐传生、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传生;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宣中执字第00202号 申请执行人:唐传生,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金坝分区金桥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6725-1。 法定代表人:笪士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唐传生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传生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小峰 代理审判员 芮征兵 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