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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少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姚刘飞诉被告刘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刘飞,刘奇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少民初字第71号原告姚刘飞,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化庄乡前王庄村委姚庄。委托代理人张文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奇,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舆县郭楼乡戚坡村委黑张庙。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刘飞诉被告刘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刘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峰,被告刘奇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刘飞诉称,其与被告刘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于2008年1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希岩,后二人因琐事生气,原告带孩子回娘家生活。刘希岩于2011年至诉讼时一直在原告家附近的一所学校上学。请求依法判令刘希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11年共计6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奇辩称,因对方不让看小孩,要求抚养孩子刘希岩并不让对方支付抚养费,否则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姚刘飞于2008年1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刘希岩,一个月后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原告即带孩子回娘家生活。非婚生子刘希岩于2011年至今在原告家附近的一所学校上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口本复印件,村委及学校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要求抚养非婚生子刘希岩,但由于刘希岩自婴儿时期就随母亲在外祖母家生活至今并已入学就读,本着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非婚生子刘希岩由其母亲姚刘飞继续抚养为宜,带孩子长大后自行决定跟父亲或母亲生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被告提交的协议内容不明确,缺少双方共同签名,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刘希岩由原告姚刘飞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刘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姚明审判员  郭丽审判员  梁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