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初字第6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初字第6178号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国后街1号自编2号212房。法定代表人李荣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委托代理人何志国,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珍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岭、人民陪审员姜桂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和被告暴风公司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华公司起诉称:原告拥有电影《HEROWANTED》(中文片名:通缉英雄,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涉案电影在被告的暴风影音播放软件在线播放。被告的行为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并进行获利,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暴风影音播放软件对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原告拥有涉案影片的完整著作权,并非适格主体。涉案影片的授权都是从NUIMAGE,INC.公司到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再到原告。原告又补充了个人代表NUIMAGE公司给原告的授权,该份授权书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被告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的片尾显示:NUIMAGEPRESENTS、©2007HEROICPORDUCTIONS,INC.ALLRightsReserved.2011年4月23日,NUIMAGE,INC.公司(授权方)向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领权方)出具《授权书》,其中主要载明:授权范围:自2011年4月23日起,领权方被授予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独家发行在附件A和附件B中影片(包含涉案影片)的下述发行权。对于下述权利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侵权行为,领权方拥有独立执行权或者指定任何其他第三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代表其采取法律行动。领权方也有权将在附件A和附件B中列明的影片(包含涉案影片)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发行下述的权利。授予权利:院线,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授权方在此声明我们拥有附件A和附件B中影片(包含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的全权。除非授权方出具书面通知提前结束此文书的有效期,否则此文书自开具日期开始,对于在附件A中列明影片的有效期是10年,对于在附件B中列明的影片有效期是4年。2011年8月4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公证员ADELEYOSHIOKA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1年8月5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政府官员DEANC.LOGAN、T.PEREA和DEBRABOWEN分别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1年8月15日,我国驻美国洛杉矶总领事馆领事证明上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印章和官员DEBRABOWEN的签字属实。2011年10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影印本与原本相符。2011年4月25日,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主要载明:H.G.C.ENTERTAINMENTLIMITED(以下简称H.G.C.)合法享有本授权书中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影片(包含涉案影片)的全部著作权利,包括院线(仅限授权附件A中的影片),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权。H.G.C.现将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完全独占性(排除包括H.G.C.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和可再转售的所有权(包括院线(仅限授权附件A中的影片),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权);及上述授权的独占性(排除包括H.G.C.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维权、受偿权及其转授权的权利转让给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广州佳华公司”),期限为:附件A中的影片—201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2日;附件B中的影片—2011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2日。在本授权签署后,广州佳华公司将独占性享有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影片的所有权(包括院线(仅限授权附件A中的影片),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INTERNET权)并可将其维权、受偿权利再转授予第三方行使。H.G.C.在未取得广州佳华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行使或授权第三方行使附件A和附件B中所列影片(包含涉案影片)的所有权以及对第三方侵犯上述影片所有权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利。2011年9月1日,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出具《决定》,其中主要载明:该公司合法享有《授权书》内附件A所列之55部影片及附件B所列之82部影片的全部著作权利,包括……INTERNET权;批准、确认及追认该公司唯一董事李颖小姐,代理该公司在2011年4月25日就涉案影片签署《授权书》,以转让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完全独占性(排除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和可再转售的所有权(包括……INTERNET权);及上述授权的独占性(排除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维权、受偿权及其转授权的权利给原告佳华公司,期限为:附件A中的影片—201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2日;附件B中的影片—2011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2日。2011年9月1日,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曾文兴在香港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1年10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8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影印本与原本相符。2013年4月12日,原告佳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提供的台式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过程如下: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网址www.baofeng.com,点击后进入该网站,下载并安装“暴风影音5”;安装完毕后,运行“暴风影音5”;在播放软件右侧的“视频搜索”栏中输入涉案影片名称;在搜索结果中点击涉案影片名称图标,涉案影片的全部内容进行在线播放。针对上述公证过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3年5月10日出具(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4920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经当庭比对,公证过程中涉案影片全部内容的截屏与原告佳华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DVD光盘中的内容一致。2013年8月20日,TREVORSHORT作为涉案影片片尾署名“HeroicProductions,Inc.”公司的代表出具《声明》,其中主要载明:涉案影片片尾署名公司,通过签订正式的书面销售协议,已经指定NUIMAGE,INC.为在附件A中所列影片(以下简称“影片”,包含涉案影片)的独家销售代理,所销售权利包括现在所知的以及未来一切会出现的所有媒体形式,授权期限是自下列影片成片之日起至永久,授权范围是全世界包括中国大陆地区。NUIMAGE,INC.有权永久授权影片的全权(包括……互联网和无线设备权)给其他公司。NUIMAGE,INC.已经批准了所有由领权方签订的转授权协议。2013年8月2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公证员ADELEYOSHIOKA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3年8月26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政府官员DEANC.LOGAN、CARINACHEN和DEBRABOWEN分别证明上述内容属实。2013年8月27日,我国驻美国洛杉矶总领事馆领事证明上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印章和官员DEBRABOWEN的签字属实。2013年10月31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43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文件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庭审中,被告暴风公司对于(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433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被告暴风公司对于其余的公证书及公证光盘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涉案影片DVD光盘、(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6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8号公证书、(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4920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433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的片尾署名、(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6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918号公证书以及(2013)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433号公证书的内容,在被告暴风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本院认定原告佳华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起继受取得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故对于被告暴风公司关于原告佳华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暴风公司自认未经涉案影片的权利人许可,即使用“暴风影音5”视频播放软件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暴风公司未经涉案影片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佳华公司对涉案影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佳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被告暴风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侵权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暴风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及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电影《HEROWANTED》(中文片名:通缉英雄)的在线播放服务;二、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易珍春审 判 员 刘 岭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