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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绪建与田杰、商南县昌盛农副产品管理中心、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村委会、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东关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绪建,田杰,商南县昌盛农副产品管理中心,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村民委员会,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东关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绪建,男,生于1962年8月1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邱新茂,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杰,男,生于1971年10月1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刘凤燕,女,生于1973年11月22日,农民,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南县昌盛农副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昌盛管理中心)。住所地:商南县滨河路。法定代表人王绪青,系该管理中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祁宗勇,系该村村支书。委托代理人王绪青,男,生于1962年7月8日,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东关组(以下简称东关组)。法定代表人王绪华,系该组组长。上诉人王绪建因与被上诉人商南县昌盛农副产品管理中心、田杰、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村民委员会、商南县城关镇东岗村东关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商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王绪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绪建于2013年12月9日与田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绪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于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绪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元,按减半收取即576.5元由上诉人王绪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永刚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邓昊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