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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3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煊,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杰,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43号宏景名居1601房。法定代表人陈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菁。上诉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冬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宁、代理审判员张芳芳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邓安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新世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煊、马文杰,被上诉人金凤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金凤凰公司(乙方)与新世界公司(甲方)签订《家具合同》。合同内容为,合同标的:长沙皇冠假日酒店6楼宴会厅家具,总统套房家具、董事会家具,包括各种家私饰面安装定制件、配件、附件等的供货与安装。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合同价格:叁佰陆拾伍万元整(3650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货款的30%即1095000元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合同生效。2.合同标的产品生产加工制作完成,到乙方厂房验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095000元。3.家具安装完毕十日内再支付总金额的25%即912500元。4.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支付10%即365000元,余额5%即182500元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支付时间:在乙方所属各项整体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12个月后28个工作日内且卖方完全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了保修的义务,甲方将质保金支付给乙方。总工期:七十五日内完工(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款及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之日起)。验收: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甲方确认的图纸及封存的样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最终形式:书面签字并加盖甲方的公章以及安装后的标的物。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甲方可以退货,或要求乙方调换合格产品。因更换不合格产品延误的供货期和总工期由乙方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如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价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延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索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2.如甲方不能按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内容付款,即对延期付款负有责任。乙方可按下列比率向甲方索赔: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未付款总价值的万分之三计算。3.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2009年11月11日,新世界公司向金凤凰公司支付30%即1095000元的预付款,金凤凰公司积极组织合同家具的生产。2009年12月11日,新世界公司在金凤凰公司处验货,2010年1月5日新世界公司向金凤凰公司支付涉案家具的部分进度款373691.65元;金凤凰公司于2010年1月20日按双方合同约定时间将涉案家具安装完毕(总统套房因未付款未安装)。2010年4月2日新世界公司向金凤凰公司支付第二期部分(总统套房家具)进度款166497.82元,扣除新世界公司已取消的董事会家具订单924684.46元,新世界公司实际欠金凤凰公司家具款1090126.22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金凤凰公司与新世界公司均有违约行为。新世界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金凤凰公司也有部分家具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期交付。金凤凰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新世界公司向金凤凰公司支付拖欠的家具款共计1090126.22元及违约金99092.47元(自2010年5月1日暂计至2011年2月28日)及至新世界公司付清款项止的违约金;由新世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新世界公司、金凤凰公司签订的《家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金凤凰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双方当事人虽未履行验收手续,但金凤凰公司所供货物已在酒店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新世界公司对货物已验收,新世界公司理应支付金凤凰公司剩余货款。新世界公司、金凤凰公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均有违约行为,各自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向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家具款1090126.22元;(二)驳回长沙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3元,由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新世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金凤凰公司所提诉求与事实不符,且缺乏证据支持。金凤凰公司经常拖延交货时间,至今仍有部分货物未送达、未安装;2、一审法院对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条款认识错误。金凤凰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新世界公司有权拒绝验收,原审判决以新世界公司已将货物在酒店实际使用为由直接确认工程验收合格,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2011)开民二初字第582号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金凤凰公司答辩称:金凤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全部家具,新世界公司已将家具投入使用,其拒付货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原审判决以新世界公司将家具投入使用推定家具经竣工验收合格,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金凤凰公司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家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家具生产加工制作完成后,新世界公司到金凤凰公司厂房验货,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095000元。但是,2009年12月11日,新世界公司在金凤凰公司处验货,2010年1月5日新世界公司向金凤凰公司只支付货款373691.65元,欠款721308.35元,构成违约。此后,金凤凰公司仍然继续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将所供货物进行安装,新世界公司在未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已经将家具在酒店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金凤凰公司提供的家具已验收合格。新世界公司上诉所称原审判决以新世界公司已将货物在酒店实际使用为由直接确认工程验收合格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新世界公司在履约过程中迟延付款的违约情形在先,且未提供证据证明金凤凰公司至今仍有部分货物未送达、未安装,新世界公司拒付合同价款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金凤凰公司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货款,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新世界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费15503元,由上诉人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冬     华审 判 员 欧     阳     宁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