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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忠飞与段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飞,段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155号申请人李忠飞,男,1979年5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段祥,男,1967年1月7日出生。申请人李忠飞因被申请人段祥拒不承担保证责任,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田玉明所有的雷克萨斯牌汽车予以保全及被申请人田玉明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田玉明所有的雷克萨斯牌汽车予以保全。2.对被申请人田��明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