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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连起与郭春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942号原告张××,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郭××,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春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振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