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连起与郭春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942号原告张××,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被告郭××,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春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振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