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陈顺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仓刑初字第783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顺,男,1990年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正安县。2011年6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爱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顺到庭参加公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陈顺经与买毒人员骆某某事先约好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3克冰毒,后被告人陈顺到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快捷酒店房间,将净重2.32克的疑似毒品冰毒交给购毒人员骆某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顺当场抓获,从被告人陈顺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以及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从购毒人员骆某某身上缴获到上述交易毒品。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上述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的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和被告人陈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