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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何宝珍与吴玉婵、陈艳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宝珍,陈艳霞,吴玉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宝珍,女,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叶超强,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世辉,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艳霞,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婵,女,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浛洸镇。上诉人何宝珍因与被上诉人吴玉婵、陈艳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宝珍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宝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宝珍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何宝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学彬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吴绮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