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汤民三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豫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5元,减半收取2662.5元,由原告河南嘉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