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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法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1)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学杰,孔凡莲,冯玉福,冯学亮,孔凡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号。被告冯学杰,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麻镇许村六区**号。被执行人孔凡莲,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玉福,男,195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冯学亮,男,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孔凡树,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学杰、孔凡莲、冯玉福、冯学亮、孔凡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学杰、孔凡莲、冯玉福、冯学亮、孔凡树已履行完(2013)源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932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永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