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薛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薛某某,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执行人薛某某被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返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彩礼36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内容。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薛某某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已全部履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收被执行人孙某甲、孙某乙执行费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厚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