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赵拥军诉被告广州掌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游公司)、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拥军,广州掌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赵拥军,男。被告广州掌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丽敏。被告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发刚。原告赵拥军诉被告广州掌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游公司)、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掌游公司、梦搜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拥军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17日由掌游公司电话邀请参加“中小企业最佳商业模式普及工程会”,会上由所谓的专家讲解3G域名的投资价值,被告偷换概念,进行虚假宣传。强调购买3G域名关健词对企业的重要性和高回报性,说在“中国3G网址注册管理中心”(后来发现实际上只有梦搜公司名下网站,不具有行业或官方性质)注册了关健词后,就有了对该关健词的所有权,该关健词全球唯一,具有较强的稀缺性和增值性。只要注册了该域名,就强占了该域名的资源,就能够在网上向全球客户招商,可以卖给企业,还可以让别的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做广告收取广告费,鼓吹买下一个3G网址就等于种下一棵摇钱树。经咨询专业人士,原告购买的关健词“广东租车”其实是在“中国3G网址注册管理中心”末网站内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后实际上是页面的展示,它不是开放式平台,只能局限于内部搜索,不具备所谓的全球唯一性和稀缺性,毫无投资价值。当初在现场公司人员口头承诺,三五个月就为原告们招到三五家进原告网站的客户,但近一年来却没有招到一家,而且也很少有客服进行有效的沟通。原告查询了一下相关信息,发现梦搜公司在全国多个省份有代理公司,分别注册成“掌游”“掌联”等不同名称公司。被告以同样的方式在各地进行诈骗,范围广,影响人数多,金额巨大,是一个全国性的诈骗团伙。因此,原告要求中止与掌游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由掌游公司退还原告所交全部款项及利息。(受骗人QQ群…..)。被告梦搜公司与掌游公司存在代理关系,因此两被告应当共同承担退还款项和偿还利息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合同款24000元及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掌游公司、梦搜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1日,被告梦搜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I**备090173,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梦搜网。2011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掌游公司签订一份《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服务编号3003655,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为3G网址、服务内容为“广东租车”、服务费用24000元、服务年限5年。合同正面附有《梦搜移动3G服务责任书》,加盖了被告掌游公司的印章;合同背面有《梦搜移动3G网址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梦搜移动3G网址运营服务条款》并有被告梦搜公司的印章。上述责任书及服务条款系格式条款,对使用梦搜移动3G网址应遵守的法律等事项作出规定。2011年12月28日,原告通过转帐方式向被告掌游公司汇付22000元,并由该公司出具收据确认。另原告称另行支付了2000元,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证实。其后,被告掌游公司出具注册证,确定注册人为原告,注册登记3G网址广东租车。本院认为:本案3G网址的内容服务由被告梦搜公司提供,本案合同背面有被告梦搜公司的盖章及出具注册证,被告梦搜公司实际参与了本案合同的履行,故本院认定被告梦搜公司与掌游公司均为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三类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即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若双方在签订《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前述可撤销事宜,则原告可以依法主张撤销合同。关于《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撤销事由的问题。第一、被告主张《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所提供的是“关键词排名搜索”,并为关键词建立相关网站的服务,而该服务在互联网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专业性,一般公众对此类服务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被告掌游公司在对该类型业务的推广中,应该秉持诚信原则,向原告详细解释合同的服务、目的以及预期效果,确保合同得到正确的理解,但被告掌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前述说明义务;第二、原告与被告掌游公司签订的《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服务项目栏填写为3G网址,表明其向客户提供的可能是而且是相关网络域名的抢注及购买;第三、《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以及《梦搜移动3G服务责任书》、《梦搜移动3G网址运营服务条款》等相关资料均未显示出主要服务对象为“关键词排名搜索引擎广告服务”,因此,被告掌游公司的行为使得原告对其付费购买的对象产生误解;第四、在本案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被告掌游公司的行为使得原告误认为被告掌游公司及梦搜公司提供的是在开放互联网范围内对“广东租车”关键词的抢注以及对相关网络域名的抢注及购买,因此对合同标的产生重大误解;第五、在本案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在认识到合同的服务及性质后认为合同未能达到其预期目的而请求撤销,亦可说明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对合同的服务和性质理解上存在偏差。综上,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掌游公司签订《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因本案所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同,被告掌游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合同的条款以及合同的服务、性质向原告作出充分、详实的解释。关于原告要求退回服务费的问题。承前所述,被告掌游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与原告签订《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暗示、误导其提供的是在开放互联网范围内对“广东租车”关键词的抢注以及对相关网络域名的抢注及购买,导致原告对合同标的产生重大误解,应予撤销《中国3G网址服务合同》。被告掌游公司收取的22000元费用及占用该款项期间的利息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被告梦搜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当事人亦应与被告掌游公司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掌游公司及梦搜公司共同返还服务费22000元及利息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称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余下的2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该部分请求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被告掌游公司、梦搜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掌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拥军返还服务费22000元及其利息(按本金22000元计,自2011年12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赵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广州掌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梦搜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纯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人民陪审员 陈妍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志威罗舜锦判决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