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刘炳芹与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芹,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193号申请执行人刘炳芹,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安,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履行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5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李劳仲案字(2008)第06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李恒义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