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崔斌与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宗可江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斌,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宗可江,胥润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崔斌。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中心路8号。负责人:张惠亮,职务:经理。被告:宗可江,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胥润一,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人。本院审理原告崔斌诉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被告宗可江、被告胥润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斌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崔斌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