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崔斌与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宗可江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斌,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宗可江,胥润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崔斌。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凤镇中心路8号。负责人:张惠亮,职务:经理。被告:宗可江,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胥润一,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项目部财务负责人。本院审理原告崔斌诉被告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九分公司、被告宗可江、被告胥润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斌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由原告崔斌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