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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牛军山与王连合、李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军山,王连合,李文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834号原告牛军山,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庆富,遵化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合,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文生,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军山与被告王连合、李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军山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军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牛军山负担。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