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牛军山与王连合、李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军山,王连合,李文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834号原告牛军山,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庆富,遵化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合,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回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文生,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军山与被告王连合、李文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牛军山于2013年12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军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牛军山负担。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志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