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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柳方明诉眉县祥园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李万存、李红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方明,眉县祥园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李万存,李红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柳方明,男,生于1975年8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眉县祥园房屋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负责人:李万存,经理。被告李万存,男,生于1950年9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李红科,男,汉族,36岁,干部,系李万存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方明与被告眉县祥园房屋销售有限公司、李万存、李红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方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方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何 波审判员  杨长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 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