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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济南帝神商贸有限公司与侯可刚、李瑞波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帝神商贸有限公司,侯可刚,李瑞波,王江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保字第91号申请人济南帝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C座319室。法定代表人徐芳芳。被申请人侯可刚,男。被申请人李瑞波,男。被申请人王江,男。申请人济南帝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侯可刚、李瑞波、王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帝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可刚、李瑞波、王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以及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玉斌审 判 员  王东坤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