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何钜能、张嫦娥与谭照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钜能,张嫦娥,谭照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钜能,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嫦娥,女,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游钻妍,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楚鹏,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照坤,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邓华坚,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钜能、张嫦娥因与被上诉人谭照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何钜能、张嫦娥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76165.25元予谭照坤;二、何钜能、张嫦娥应以上项款项376165.25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13日起至上项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予谭照坤,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谭照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69.52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共8939.52元(谭照坤已预交),由谭照坤负担3067.45元,何钜能、张嫦娥负担5872.07元。何钜能、张嫦娥负担的份额5872.07元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对谭照坤已预交诉讼费用中的5872.07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谭照坤申请,原审法院退还予谭照坤。上诉人何钜能、张嫦娥不服原审判决,上诉提出:一、何钜能向谭照坤还款总计275500元,上述款项应当先支付本金后扣减利息。首先,何钜能还款金额应为275500元,从2011年6月至2012年8月,何钜能每月向谭照坤还款18000元,其中2011年7月-11月以现金形式合计支付90000元。2011年6月、2011年12月-2012年8月以转账形式合计支付167500元。另因部分月份未能足额支付18000元,所以何钜能另外多支付现金合计18000元作为补偿。故何钜能共支付谭照坤275500元。其次,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顺序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何钜能向谭照坤借款共450000元本金属于主债务,应该享有优先清偿权。因此,在计算何钜能尚欠谭照坤本金余款时,应当先扣减何钜能偿还的本金275500元后,在按照还款时间对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何钜能与谭照坤之间的债务是何钜能的个人债务。张嫦娥在离婚时才知道何钜能可能因个人赌博向外借债,本案的债务正是因为何钜能赌博而对外欠债。张嫦娥在何钜能借款时并不知悉,该债务也未经张嫦娥的同意或认可,且张嫦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完全足够支付家庭开支。张嫦娥在本案债务中没有受益,该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家庭经营,故该债务属于何钜能的个人债务,不应当由张嫦娥共同承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按比例分配各方承担。被上诉人谭照坤答辩称:一、何钜能没有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何钜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审根据案件情况采用法庭调查核实本案事实而非开庭审理本案,故何钜能未到庭参加本案法庭调查不宜视为其撤回上诉,谭照坤关于何钜能不到庭即视为其撤回上诉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何钜能、张嫦娥上诉主张除原审判决认定的167500元外,还以现金方式还款108000元。因谭照坤不确认何钜能、张嫦娥曾以现金方式偿还涉案借款,而何钜能、张嫦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还以现金方式还款10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何钜能、张嫦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何钜能、张嫦娥上诉主张已还的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本金。何钜能与谭照坤的《借款合同》中均约定月借款率为百分之二点一,且约定如何钜能提前还款的,利率按整月计付。即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利息按月计算,故原审判决确定何钜能已还的款项中包含本金和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何钜能、张嫦娥上诉主张涉案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上述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之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发生在何钜能、张嫦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何钜能、张嫦娥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系何钜能用于赌博,也未能举证证明涉讼借款属于应由何钜能个人清偿的法定情形之一。故对何钜能、张嫦娥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何钜能、张嫦娥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42.47元,由上诉人何钜能、张嫦娥各负担3471.2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学彬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吴绮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婉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