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金执字第6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温良敏与赵玉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良敏,赵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金执字第677-2号申请执行人温良敏,男,生于一九五二年元月十五日,汉族,西安市人,宝鸡火车站职工,住机厂街车站家属楼一门七号。被执行人赵玉波,男,五十一岁,汉族,宝鸡火车站退休职工。本院执行的温良敏与赵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0)金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八万四千零五十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其工资收入,并扣划其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金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