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5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班文超与石亚洲、班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文超,石亚洲,班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65-3号申请执行人:班文超,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被执行人:石亚洲,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班春杰,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石亚洲、班春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一次性偿还班文超欠款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元借款按月息1%支付利息(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80000元借款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起诉的2013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380元、案件执行费1550元。但两被执行人石亚洲、班春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亚洲在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交纳有建设资金预支款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石亚洲在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交纳的建设资金预支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