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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法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北海直属库、广西桂海植物油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丰登实业集团公司、北海市粮油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北海直属库,广西桂海植物油库有限公司,北海丰登实业集团公司,北海市粮油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北海直属库。住所地:北海市深水港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2306765-5。法定代表人:黄昕,该库主任。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海植物油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3222023-6。法定代表人:陆家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丰登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碧雅苑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19934971-9。法定代表人:廖章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粮油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碧雅苑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19931295-9。法定代表人:廖章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北海直属库、广西桂海植物油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丰登实业集团公司、北海市粮油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1)银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1)北民二终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暨本院(2013)北法执字第77号执行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敬兴审判员  黄志宇审判员  李建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卓勇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第(4)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