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钟尧与瞿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尧,瞿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439号原告:钟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晓勇。被告:瞿力。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尧诉被告瞿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尧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尧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钟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跃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