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宏峰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杨宏峰。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育才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被告:余文辉,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实为水电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峰诉被告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文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宏峰于2013年12月9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358元减半收取为1179元,由原告杨宏峰承担。审判员 朱志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