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渠晨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渠晨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38号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892091-1,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吕圣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燕弟,男,1965年2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号340504196502080652,住所地。被告:渠晨明,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为马鞍山市东湖碧水湾51撞业主,身份证号330102196601050014,住所地委托代理人:朱来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渠晨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6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中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