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金渡华与谢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渡华,谢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金渡华,男,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谢树兵,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渡华诉被谢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渡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渡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金渡华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 为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