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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金渡华与谢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渡华,谢树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金渡华,男,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谢树兵,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渡华诉被谢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渡华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渡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渡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金渡华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     为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