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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裁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裁字第00003号异议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张锦华,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兴成,男,汉族,1971年1月27日出生,湖北省竹山县人。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张锦华,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成与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广通十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通十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广通十堰分公司称,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无管辖权,所作出的张劳人仲(2013)调字第70号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应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2013年7月4日,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刘兴成诉广通十堰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作出张劳人仲(2013)调字第70号调解书,确定:一、申诉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二、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各项工伤待遇140000元,解决该劳动争议,双方在该款项支付后不得再就该纠纷发生任何劳动争议。2013年7月31日,刘兴成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广通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金太阳广场万象国际城”均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于广通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故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纠纷无管辖权。综上,广通十堰分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异议成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清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