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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与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3589号原告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马鞍村十三社松涛路二段209号。法定代表人黄春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天福,系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心。被告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资阳市建设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刘怡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资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9元,由原告资阳四星驾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方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琼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