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彦歌与被告李东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歌,李东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襄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张彦歌,女,1980年10月10日生。被告:李东峰,男,1981年6月1日生。原告张彦歌与被告李东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东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彦歌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二人婚后感情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经常打原告,赶原告去娘家,长年分居,正常生活无法维持。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向本院的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档案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双方曾经闹矛盾起诉离婚。4、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证言各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及被告把原告赶出的时间。被告李东峰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二人婚后感情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双方于2011年10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正常生活无法维持。被告曾于2012年6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3年8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应共同努力创造美满幸福的生活。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长年分居,缺少交流沟通,难以相互理解和包容,且被告曾于2012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对此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李东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彦歌与被告李东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彦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长 安静珂审判员 王云东审判员 段占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任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