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海法梅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林某与蔡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某;蔡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汕海法梅民初字第52号原告:林某,女,1990年9月9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梅陇镇东兴,委托代理人:曾广群,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被告:蔡某1,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原住梅陇梅峰中学路口,现住汕尾市城区,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3月份间经工友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在汕尾市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4415202-2011-003686号。婚后生育一男孩名蔡某2,2011年10月18日生,孩子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且双方互不谅解,矛盾日益加深,2012年3月原、被告吵架之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近半年后才回家,2013年初双方再次吵架后原告离开被告又回娘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3年10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经本院多次说服和好无效,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同意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后无购置任何财产,也无债权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林某与被告蔡某1自愿离婚。婚生孩子蔡某2由被告蔡某1负责抚养,孩子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但孩子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三、由被告蔡某1一次性补贴原告林某经济人民币5000元,该款于签领本调解书时履行完毕。四、原告有权探视婚生孩子,探视时间、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五、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志民二0一三年十二0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