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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济宁某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某、陈某、刘某、刘某某、梁山某纺织有限公司、梁山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担保有限公司,杨某,陈某,刘某,刘某某,梁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梁山**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山**纺织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济宁**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刘某、刘某某、梁山**纺织有限公司、梁山**纺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济宁**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陈某、刘某、刘某某、梁山**纺织有限公司、梁山**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师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