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东刑执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罪犯臧发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减刑裁���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臧发生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27号罪犯臧发生,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个体,初中文化,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第八居委会第**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发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400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于2010年7月5日从贵州省瓮安监狱调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2010年5月19日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2个月,2011年10月8日经本院减刑1年7个月,刑期变更至2018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臧发生在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6月19日经考评获监狱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发生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