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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徐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徐康明,闻永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路明日广场一座301、302办公室。代表人:颜海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康明,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苏影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闻永强,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康明、闻永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民四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良贵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温宇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