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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佳民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桦南县锅炉厂、张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南县锅炉厂,张华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佳民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桦南县锅炉厂,住所地桦南县桦南镇铁东街。法定代表人张福贵,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广金,该厂书记。委托代理人李旭,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斌,男,195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桦南县锅炉厂与被上诉人张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桦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桦南县锅炉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桦南县锅炉厂法定代表人张福贵、委托代理人周广金、李旭、被上诉人张华斌委托代理人黄智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3)桦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 莹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霍新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