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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镇赉县英伦印象13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220821198701263026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金广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