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郑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住镇赉县英伦印象13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220821198701263026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金广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