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四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第三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90号原告李某甲,男被告李某乙,男。第三人徐某甲,女。第三人徐某乙,男。第三人李某丁,女。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第三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时间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