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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剑明与王铁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剑明,王铁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王剑明,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铁树,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剑明与被执行人王铁树债权纠纷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王铁树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剑明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利息、代垫诉讼费55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铁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