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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银行与邵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银行,邵长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张银行(张中明),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振国,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长艳,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银行诉被告邵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银行、被告邵长艳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2日,赵亚东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借款后,赵亚东已死亡,被告邵长艳作为赵亚东的妻子,对原告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邵长艳返还借款130000元。被告邵长艳辩称,被告与赵亚东系夫妻关系,赵亚东因意外死亡。但被告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赵亚东向原告借款,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不成立,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邵长艳与赵亚东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2日,赵亚东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张中明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元)。借款人赵亚东。2013、3、12”。2013年3月30日,赵亚东因意外死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户籍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赵亚东立据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其间借贷关系真实且合法有效。被告邵长艳与赵亚东系夫妻关系。赵亚东借款是在与被告邵长亚夫妻存续期间,赵亚东的借款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赵亚东已意外死亡,被告邵长艳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邵长艳返还借款130000元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长艳辩解原告提供借款证据不是赵亚东所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申请司法鉴定,同时,被告辩解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邵长艳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长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银行借款本金1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履行判决给付义务,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170元,以上合计4070元,由被告邵长艳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刘德先审判员  孙 旭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狄阿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