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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60号原告:石某某。被告:叶某某。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相识在2002年5月,并于2004年1月16日结婚,2005年10月19日登记,2006年11月1日生女儿叶某。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发生口角,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均拒绝,被告还哄骗、恐吓原告。现将离婚理由复述如下:由于我当时年轻,刚大学毕业没主意,和来哈尔滨打工的被告相恋了两年。加之他供养两个弟弟上大学,认为他是个有责任心的男人,所以我不顾家人的反对,抛弃了分配了两年的公办教师工作,一意孤行地随他来到南方嫁给了他。可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他却是一个心胸狭隘、自私的人。他不允许我与别人说话,不允许我交朋友,就连学生家长(学生的母亲)请我吃饭那也不行,剥夺了我的自由。特别是经济上他不但不给我钱,而且还把我的工资借去不还,我还要为家补贴伙食费和孩子的日常开销。婚后十年来他计算着我的工资不说,不让我有一点积蓄。就是回家探望父母,还得母亲帮我拿路费。可他自己却买了三套房子,不但没加我的名,而且其中一套还是以被告父亲的名义买的。我多次想要离婚,他都拒绝了。而且还哄骗我说买房子是为了把我的父母接来陪我。可我的父母这十年,才来过3次,都是没住几天就得离开了,我的母亲是东北人,热情好客,可他要在我的多次央求下才肯陪我和母亲去一次饭店,很小气。他和我过日子也处处防着我,什么重要的证件都锁起来,不让我找到。就连我要拿身份证、户口本都得经他同意,但是我为女儿有个完整的家一直忍着。06年11月生完女儿后,因是剖腹产,医生讲需要缓两年再怀孕,他哄骗我说生儿子就把房子加上我的名。从09年至今为了满足他生儿子的愿望,我流产3次引产1次。身体大不如前,心理造成很大创伤。特别是身体损伤带来的后遗症让我身心疲备,每到夏天不服南方水土,好像近年来抵抗力下降,房子老公都出租出去还贷款了,我们就挤在被告开的电动车行里生活。蚊虫螨虫叮咬不说,不见阳光、潮湿,又让我得上了寻麻疹,其痒难耐,弄得我浑身都是寻麻疹过后的黑疤,让我夏天都不敢穿裙子。更让人不能忍受的是还有老鼠在灶台上跑来跑去。可惜我为他付出了这么多,他还说我没做一点贡献,试想如果不是我这么帮他,他怎么有钱供弟弟上学��拿什么供养父母,还怎么会有钱去交买三套房子的首付,怎么会有钱装修三套子,用来出租还贷款呢。我对公婆也是既尊重又孝顺,关系很融洽。结婚十年来,我每年都给婆婆买衣服,给钱。他们娶了3个儿媳妇,还一样有心里话同我讲,足以证明他们满意我。我对被告更是竭尽所能,全力以赴,不惜生命的。成全了他从农村来的父母无处安养10年,成全了他两个兄弟大学梦的生活费5年。成全了他想生儿子的愿望。我费了的心血他不但没看见,还说他买房子我没出钱,就不能写我的名。这些心血和成全是用钱能换来的吗?从2009年起的这4年我一边办补习班,一边帮他看店,洗衣做饭,照顾孩子,用给学生补课赚的钱养自己和孩子。这几年已经让我的身体严重的透支啦,十年啦,他的衣服、穿戴、大大小小的用品都是我帮他买的,这是一种爱的体现。可惜我对他及家庭的付出和牺牲他都视而不见。我从来到广东他就计算着我的钱、借我的钱,不让我手上有一点钱。借过的钱,哪一次不是打架才要回一点的。现在07年借他,他送礼给领导的钱还没还。他不想让我有积蓄,他预谋着让我身无分文。他每月要还房贷时,还经常向我借钱周转。要知道我也没有闲钱啊,我白天帮他打理电动车行,接送小孩,洗衣做饭,晚上自己为学生补课,赚些钱够孩子和自己的开销,已经很不容易啦。为了孩子有个家,能有妈妈关心,我忍受了别人所不能忍的一切,认为多给他干活,把钱借给他,他就会对我好点,我就能得到他的安慰和理解。然而我错了,他还是没有一丝笑意,整天像谁欠了他钱一样,让人浑身压抑。尤其在他向我借钱我没有时,他生气地说将来房产一分都不给我,给他弟弟。我的身体越来越差,感到我的未来没有一点希望。我对孩��很负责。从孩子出生后我就给女儿买安利营养素吃,138元的奶粉,孩子吃到6岁。我还给她买早教机、书籍各种玩具、报东方爱婴早教班,学画画。为了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我付出了很多。孩子有病不但要我带去检查、打针、买药,而且还要埋怨我责骂我。孩子上学后,每天8次接送都要我去。还要做饭干家务,帮他照看生意。他请工人一个月3000块,可是我帮他干了这些年,没拿过一分工资。尽管我这么忙,都没有影响我培养女儿,我的孩子学习成绩很好。生活习惯都培养的不错。而且还是班上的小班长,上进心很强。现在我身体确实不好,不能满足他生儿子的欲望,请法官判我们离婚。我要女儿的抚养权,我是老师,可以回到家乡继续工作,教师有稳定的收入,又能给女儿良好的教育,女儿也离不开我,跟我在一起她会很幸福。被告婚后买的三套房子,我请求有一套过户到原告的名下,作为女儿的抚养费。车是近几年来我办辅导班的钱买的,也在我的名下,我请求法院把车判给我。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判令原告、被告离婚。2.请判婚后生女儿叶某由原告抚养。3.请判婚后财产分割,婚后3套房产其中一处过户到原告名下,作为女儿叶某的抚养费。4.请判东风标志207型小轿车归原告,因为原告是用办补习班的积蓄与被告AA制所买,是原告婚后唯一财产。被告叶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于2002年5月18日相识,双方系自由相识恋爱。2005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惠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1日生育女儿叶某。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和本���的开庭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双方在婚后又生育女儿,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产生了矛盾,导致了夫妻感情出现了危机,但考虑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本应相互尊敬,互谅互让,只要双方加强思想沟通,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告诉请判决离婚,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原告石某某多预交的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宪章审判员  贺晔晖审判员  唐作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