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XX与范桂香、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东海,范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江民初字第375号原告XX,男,1966年7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昌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海,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被告范桂香,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浦口区永宁卫生院护士。原告XX与被告王东海、范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杨昌平,被告范桂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1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2011年3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被告王东海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被告范桂香辩称,王东海于2011年离家躲避债务,5月3日我与他联系,他不愿意回来,说在外欠很多债务。后来他回来了,我们把房子卖了还债。现在我一无所有,我自己也为保王东海的工作在外借了很多的债务。另外,原告出示的借条上没有我的签字,我对此借条也不知情。王东海一直在外赌博,债务都是赌博欠下的。我自己有一份工作,有固定收入,小孩没有上大学,也没有生大病,家里也没有购置任何房产,也没有需要花钱的地方,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这个债务。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7日,被告王东海向原告XX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到巴赫广告公司XX人民币200000元,归还日期2011年3月30日前。另查明,被告王东海与被告范桂香于1991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5月4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借条一份和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东海向原告XX借款20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应当偿还。原告XX主张的利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被告王东海与被告范桂香于2011年5月4日登记离婚,但被告王东海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17日,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范桂香辩称“被告王东海赌博欠下的债务,家里没有需要花钱的地方”意见,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另,被告王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不能举证、质证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海、范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XX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点五倍计算)。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东海、范桂香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滕 清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傅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