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046、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高春梅与陈良应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春梅,陈良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46、00213号申请执行人:高春梅,女,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良应,男,1963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贵民一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池民一终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良应未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3年11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良应在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工资款1200元及年终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善清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江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