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686号原告穆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9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阿河村。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8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委托代理人张立峰,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穆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军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白小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