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6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徐晓敏与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敏,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初字第06179号原告徐晓敏,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告张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神木县人。我院受理原告徐晓敏与被告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本庭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敏撤回本案的起诉。审判员  宋源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