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州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与腾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腾有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州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奕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高远,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腾有国。委托代理人:国宏,新疆亚克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伊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受理了原告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腾有国就该租赁合同纠纷又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且本院受理的案件诉讼标的超过了伊宁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标的限额,故被告腾有国申请将案件移送本院合并审理。为此伊宁市人民法院将其正在审理的案件以移送函形式移送本院。原告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认为该案已由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在原审法院及本院未就管辖权作出裁判之前,即将该案移送本院违反法律规定,故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认为,在双方就管辖权异议案件未审理终结之前,本院即受理该案显然不妥,现决定将原告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友国租赁合同纠纷仍然移送伊宁市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新疆中核天山铀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腾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移送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凤审 判 员 王英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春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