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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初字第3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峰诉被告河南省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河南省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初字第3008号原告高峰被告河南省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仁德委托代理人郭应涛委托代理人张红光原告高峰诉被告河南省现代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10元,其它诉讼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8680元由原告高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窦建新审 判 员  王群峰人民陪审员  高大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