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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郭宗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宗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一百八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郭宗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办事处广场路7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89555-4。负责人:苏春碧。再审申请人郭宗平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昌县人民法院(2012)荣法民初字第03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宗平申请再审称:马义森、郭宗平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系乘人之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订立的合同。马义森、郭宗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就被保险人马义森的有关情况及病史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但马义森、郭宗平明知马义森患癌症却未如实告知,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金。因此,马义森、郭宗平与被申请人签订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符合保险法的规定,郭宗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郭宗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宗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钱 红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洪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