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怀鹤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茂科、龙文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田茜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科,龙文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怀鹤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田茂科,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武陵北路。申请人龙文英,女,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武陵北路。申请人田茂科、龙文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田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田茂科以被申请人田茜于2007年5月初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田茜死亡。经查,田茜(曾用名田西),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武陵北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70914082X。与申请人田茂科、龙文英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田茜于2007年6月30日失踪,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已届满四年。2012年11月20日,田茂科、龙文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田茜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2月7日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田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田茜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田茜自2007年6月30日失踪,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田茂科、龙文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田茜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婕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