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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宋妮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110号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王旭东,陕西检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玉冲,陕西检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妮。原告王凯诉被告宋妮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2年12月15日认识,于次年1月7日订立婚约,并通过媒人给被告彩礼55000元,还有其他花费共计64499元,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由于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5000元,离娘钱999元,离奶钱500元,卸家具钱2000元,送礼5000元,其他礼钱1000元,共计6449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合理,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12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次年1月30日举行婚礼,在举行婚礼之前,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彩礼34000元,并给付原告金手链、戒指、项链,按当地风俗给付被告父母其他离娘钱、离奶钱、卸家具钱等,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13年5月,原告以被告不诚信为由离家出走拒不领结婚证,另查明被告将给付自己的彩礼34000用于购买了部分家电:海尔冰箱、TCL52寸彩电、美的饮水机、三星电脑、四件套等,该财产除三星电脑、四件套外均在双方结婚时租住婚房处,2013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原告已将给付被告项链拿回。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明材料、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当地风俗2013年1月30日举行婚礼,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可以确定为34000元,其给付被告的三金及其他费用视为赠与行为,就34000元彩礼被告已将部分用于购置部分家电,原、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近半年,其要求返还彩礼,应酌情返还,依据本案实际情况,由被告将已用彩礼购置的家电:海尔冰箱、TCL52寸彩电、美的饮水机返还给原告较适宜,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宋妮将海尔冰箱、TCL52寸彩电、美的饮水机返还给王凯。本案案件受理费14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00元,被告承担41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