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黔东刑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罪犯杨深辉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深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东刑执字第1629号罪犯杨深辉,男,1973年7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天柱县邦洞镇灯塔村星火*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深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附带民事赔偿25000元(服刑期间履行赡养、抚养费25000元),系累犯。于2007年8月24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2010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2年,2012年7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刑期变更至2015年9月2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3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1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深辉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经考评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6月19日经考评获监狱表扬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深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焕圣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罗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