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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栖民初字第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东中顺与姚广华、黄广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中顺,姚广华,黄广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沛栖民初字第0334号原告东中顺,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姚广华,男,46岁,汉族,居民。被告黄广侠,女,45岁,汉族,居民,系被告姚广华之妻。原告东中顺诉被告姚广华、黄广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淑云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中顺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广华、黄广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中顺诉称,2013年6月18日,被告姚广华、黄广侠在原告处借款32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2万元及利息(本金32万,月息2分,自2013年6月18日至偿还之日止)。被告姚广华、黄广侠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姚广华、黄广侠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本人及配偶自愿用个人来智冰厂新建冷库及配套等设施作抵押,借款还清,抵押解除。注:冷库为第一次抵押,借款人姚广华、黄广侠2013年6月18日。”庭审中,原告东中顺更变诉讼请求,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2万,利息自愿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姚广华、黄广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东中顺与被告姚广华、黄广侠之间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东中顺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姚广华、黄广侠应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东中顺要求被告姚广华、黄广侠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广华、黄广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中顺借款本金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被告姚广华、黄广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沛县香城路支行。账号:*********。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